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以案说法:通过案例看如何认定从犯
释义
    
    从犯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幅度较大,可以减轻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如何认定?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手头紧张,无意间在微信群内看到一条办理营业执照就能挣钱的消息,就主动添加联系对方,后被告知只要以个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就能挣钱,于是就听从对方安排,办理了营业执照和POS机,并用个人形象制作宣传海报,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帮忙取款并将款项上交给公司,从中获利几千元。后该公司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辩护观点
    本案我们介入的是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经过查阅案卷、会见上诉人,上诉人很委屈,认为只是办了一个营业执照,帮忙取款,仅仅获利几千元就判十年,跟公司真正的老板量刑差不多,觉得很委屈。
    通过梳理案件,综观全案,公司幕后老板预谋、组织、实施了诈骗活动,获利十余万元,而刘某仅是根据老板的安排,办理营业执照和POS机,帮忙取款,仅获利几千元,一审判决未对刘某的犯罪地位予以区分,导致量刑失衡。于是我们以认定刘某为从犯作为主要辩护方向,通过犯意的提出、预谋、实际出资,及公司的管理、资金的掌管等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分析刘某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如下辩护观点:
    1、刘某不是犯意的提出者,并未参与预谋、组织实施犯罪活动。
    2、刘某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不掌控诈骗资金。
    资金到账后,由刘某帮助取现,并将资金上交给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对诈骗资金并无实际掌控的权利,仅仅是利用其身份将资金套现转移,充当的仅仅是收款取现的工具。
    3、纵观全案,未认定刘某为从犯,导致量刑失衡,不利于打击犯罪。
    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增多,犯罪活动逐渐呈现网络化和分工专业化。当犯罪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预谋并制定犯罪计划后,需要有人来充当法人承担风险时,就通过网络许以小利,找刘某来作为法人、办理营业执照、POS机并帮助取现,将风险转嫁给刘某,当需要业务员时,就通过网络招聘业务员实施诈骗,组织者就可以隐居幕后,规避风险。刘某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被推到前台,承担风险的工具人。因此,鉴于刘某在犯罪活动中的工具人的属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从获利情况来看,刘某仅获利几千元,而公司实际控制人则获利十余万元,也能看出刘某作用明显较小。
    综上,应当结合网络犯罪的形态,充分考虑作用大小,平衡个案量刑,认定刘某为从犯。
    裁判结果
    经中院审理认为,刘某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分析点评
    本案经与公诉机关和法院多次沟通,提交多份书面材料,从法律层面和公众认知方面,围绕刘某犯罪作用、地位,结合犯罪团伙性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资金管理、分红收益等方面深入分析,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现了罪当其罚,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20: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