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 一般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生产安全事故有四原则: 1、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3、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