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出租是不需要交房产税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出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方式,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土地不属于房产,房产税缴纳的对象是房产,而在土地上面修建房屋进行买卖之后才会缴纳房产税。房产租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屋的承租人没有纳税义务,但在纳税义务人没有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时,房屋的使用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所以,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房产所有人纳税,如因出租人未纳税而由承租人缴纳税款时,可以抵扣房租款,可以同时约定由出租人提供正式的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