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河北省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五、六级伤残机制的伤残津贴增加额为: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法律依据: 《冀人社字〔2017〕20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 北 省 财 政 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