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怎么申请复议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该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宅基地的审批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果对于其宅基地问题处理不服,则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有期限的限制。 一、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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