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
释义 | 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分为两大类: 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 1.基于事实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 3.基于公法行为 二、我国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则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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