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百货服装、鞋帽,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厨房设备(灶具、炊具、厨具、餐具、)卫生洁具,日用杂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其他日用品(钟表、眼镜、箱包、灯具)。 2、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首饰,工艺美术品,集邮票品,其他文化用品(照相器材、摄像器材、乐器、玩具)。 3、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矿产品、矿物制品,润滑油,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品及危险品)化肥、农用薄膜。 4、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子及电产品:机械电器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汽车摩托车零配件,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金属制品,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制冷空调设备。 5、其他:医疗器械(仅限一类医疗器械)殡葬用品、家具,装修材料,花卉,旧货,劳保用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鸟、虫、鱼(不含国家保护动植物)。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