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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在试用期内无理由辞退员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释义
    试用期不能无理由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能在符合过错性或无过错性辞退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并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辞退试用期员工需注意明确录用条件、严格控制解除合同、慎重提供培训费用、签署书面合同或提前通知员工。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能无理由辞退吗
    1、即使是在试用期,单位也不能无理由辞退劳动者。
    2、如果劳动者符合过错性辞退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但是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
    (2)试用期届满前,企业必须对试用期的员工去留做一个选择,如果不太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4)用人单位如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口头上约定了试用期,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试用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5)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机。
    (6)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
    结语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段重要阶段,单位不能无理由辞退劳动者。只有在劳动者符合过错性辞退或无过错性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辞退,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解除条件。在处理辞退试用期员工时,企业需要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届满前进行选择。同时,慎重决定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注意时机,遵守劳动法规定的通知期限。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在实践中应合理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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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5: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