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案底是否会追究责任?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关于监外执行的相关问题。监外执行并非当庭释放,而是指在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仍在执行过程中,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被判处管制或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刑罚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判处死刑的囚犯不能进行监外执行。在确定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时,需要考虑罪犯所患疾病的危害程度以及治疗难度。 法律分析 一、关于监外执行,它是否等同于当庭释放?会有案底吗? 监外执行并不等同于当庭释放。但所有被监外执行的个案都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则不能进行监外执行。 至于会不会有案底,那是肯定会有案底的,因为监外执行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公安系统内部都是可以查出来的。但是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好好接受改造,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就能得到其他人的认同和接纳,谁不犯点错呢,能改才是正途。 二、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1、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 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具体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结语 监外执行并不等同于当庭释放,但所有被监外执行的个案都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则不能进行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监外执行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公安系统内部都是可以查出来的。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好好接受改造,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就能得到其他人的认同和接纳,谁不犯点错呢,能改才是正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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