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田被村委占用怎么办 |
释义 | 当农民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可以向当地县政府反应.如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的话.就可以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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