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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释义
    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
    2、人格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4、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5、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如诈害债权人等。
    6、实施不正当的控制,即一个公司通过对另一个公司在组织机构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的、甚或是非法的影响。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二、股东需要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应认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有故意侵权行为。而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中已穷尽所有途径和措施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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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