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而动产物权的设立,以动产交付为准。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物权种类法定化 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意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3、物权效力法定化 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物权法定原则 保障了物权人的利益,又能防止发生当事人随意创造新的物权种类或者滥用权力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