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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予执行的救济途径
释义
    当事人对裁定先予执行不满意时,可以申请一次复议,但复议不会停止原裁定的执行。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二是申请人有迫切需要实现权利;三是申请人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且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四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该裁定先予执行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审查,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救济:保障权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救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先予执行救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提前执行判决或裁定,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及时保护。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止被告通过拖延诉讼、财产转移等手段逃避执行的情况发生。同时,先予执行救济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救济途径,可以在诉讼尚未结束时就获得实际利益的保障。然而,先予执行救济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细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其公正、合理的实施。通过合理运用先予执行救济,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结语
    先予执行救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它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尚未结束时就能获得实际利益的保障,防止被告逃避执行。然而,先予执行救济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细则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实施。合理运用先予执行救济,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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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8 16: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