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项目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使用土地,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没有超期使用土地的临时建筑,一般都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临时建筑。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还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报批前,得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项目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使用土地,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没有超期使用土地的临时建筑,一般都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临时建筑。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还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报批前,得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