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使用可视化锚鱼器钓鱼竿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何不起诉 案号: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怀检刑不诉〔2022〕50号) 1.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怀远县榴城镇新桥段水域,使用可视化锚鱼器钓鱼竿(禁用工具)捕鱼,被怀远县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称重渔获1.87公斤。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案发后全额缴纳了行政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对石某某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