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死在养老院死亡证明由谁来开 |
释义 | 死者的凭证和取得条件:1、医疗单位死亡,凭医学证明;2、无法取得医院证明的正常死亡,凭居委会或卫生站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者,凭殡葬部门火化证明;4、暂住地死亡,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5、来历不明或途中死亡,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 法律分析 几种凭证和取得条件: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4、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5、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拓展延伸 养老院中人去世,死亡证明的开具责任归属问题引发争议 养老院中人去世,死亡证明的开具责任归属问题引发争议。在这一问题上,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和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养老院通常承担着照顾和保障居民生活的责任,包括提供医疗服务和协助办理相关证明。然而,死亡证明的开具是由医生或相关医疗机构负责的,养老院并非直接责任方。 因此,养老院在人去世后,应积极协助家属联系医生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死亡证明。然而,如果养老院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死亡证明的延迟或错误开具,其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在解决争议时,应综合考虑养老院、医生和家属的权益和责任。相关方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并依法追究责任。为确保养老院中人去世后的证明开具责任归属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养老院中人去世后死亡证明的开具责任归属问题引发争议。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和法律责任。养老院应积极协助家属联系医生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死亡证明。如养老院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延迟或错误开具死亡证明,其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解决争议时应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和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