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法律规定是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所谓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的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本罪从主观上来看,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明知。本罪从客观上来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一、信息披露违法如何索赔维权 证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将受到证监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虚假陈述)而受证监处罚的赔偿,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赔偿金额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简单地讲投资差额损失为虚假陈述期间买入平均价与实际卖出价(揭露后卖出)或基准价之差乘以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