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是否有减刑效果? |
释义 | 认罪认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从宽处理,但并非绝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但对于犯罪性质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不能从宽处理。具体是否从宽处理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并非一律适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分析 一、如果认罪认罚可以减刑吗?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根据我国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可以从宽”,是指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达到法律规定的一般标准,即可从轻处罚。 但可以从宽并不是绝对的,对具有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则不能从宽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认罪认罚是否从宽还要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犯罪手段和社会影响等犯罪情节进行考量,应该依具体情况而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即使认罪认罚也无法减轻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犯罪嫌疑人进行从宽处罚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如果认罪认罚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的拒绝书,可以在诉讼的侦查,诉讼的起诉,诉讼的审判的过程中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以便依法获得从宽处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于一般犯罪情节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可以从轻处罚。然而,对于犯罪性质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严重的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无法减轻处罚。因此,认罪认罚是否从宽取决于具体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综合考量决定是否适用该制度。在具体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的拒绝书,该制度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适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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