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收,胎儿、新生儿能够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吗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如果父母具有农村经济价格成员资格的,一般有征地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胎儿是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包括遗产继承、侵权损害、赠与或遗赠等。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权利和利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条文以概念为概念,表明胎儿不一般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才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而且,只有胎儿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胎儿不能承担民事义务。 二、征地期间如人死亡能否再享受补偿 获得征地补偿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而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所以人死亡后,一般不能获得征地补偿。但当事人如果在确定获得征地补偿资格后死亡的,是有权获得征地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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