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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释义
    权利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权利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一、股权质权是效力是什么呢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二、股权质权人如何行使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三、善意取得是什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的制度。即使动产占有人没有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善意取得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途径。取得善意的条件包括:
    1、受让人需要善意,不知道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3、转让的财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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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7: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