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
释义 | 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的动产质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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