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有哪些 |
释义 |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二)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 (三)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 (四)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遗失物和盗赃物。 一、善意第三人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有什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不等同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须满足 (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 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三)受让人须为善意。 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而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且处分人属有权处分。 二、赃款已经消费了还需要追缴吗 赃款已经消费了是否还要追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来讲是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是要追缴的,但是如果对方是善意取得该财物,也就是对赃款不知情,那么就无法追缴,只能责令其退赔。赃款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2、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如下: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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