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职工”范围包括临时工、劳务工或者短期派遣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