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离婚后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 1、女方再婚后,继父愿意负担子女所需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男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不直接抚养方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又有能力抚养孩子的; 3、男方作为不直接抚养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 下列情况可以不给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二、免除子女抚养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父母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父母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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