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还需要替前夫还债吗? |
释义 | 分享婚姻法实务文章与案例,欢迎关注并转发。 了解更多,添加微信号395319864。 离婚后,还需要替前夫还债吗? 文/陈曙阳律师 【禾某的故事】 离婚两年多之后,巨额债务突然从天而降,女方还需要替前夫还债吗? 禾某(女)与时某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感情不和,双方先后多次起诉离婚。 最终在2014年12月29日,禾某与时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禾某离开了时某家,独自生活。 2017年8月,禾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民法院冻结,禾某被该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经过多方打听,禾某才知晓, 自己因为前夫时某的一起经济纠纷涉诉了,人民法院判决禾某、时某共同承担159452元的债务。 【时某的故事】 2013年7月,时某与A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 时某将一台汽车所有权转让给A租赁公司,A租赁公司再将该汽车回租给时某使用, 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6日起24个月,租金10106元/月。 2015年3月30日后,时某便未再支付过租金,于是2016年2月24日,A租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时某、禾某共同支付逾期租金、利息、违约金159452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禾某与时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禾某对时某的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因为禾某与时某已经离婚,且不再共同生活,禾某未曾收到任何诉讼材料及传票,未能参加诉讼, 直至自己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才知晓自己因为前夫时某的这一起经济纠纷涉诉了,而且被人民法院判决要与前夫共同还债。 【律师说法】 首先,禾某从未收到起诉状及其他任何庭审材料,也未曾委托过诉讼代理人,不知道诉讼进程,未能参加法庭审理,直到收到原审法院的执行决定材料,禾某才知道自己涉诉, 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导致禾某未能行使法庭辩论的权利。 其次,时某于2015年3月30日后便未再向A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而禾某与时某于2014年12月29日已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故A租赁公司与时某之间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禾某与时某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禾某未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故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接受禾某委托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禾某的再审理由成立,裁定重审该案。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 A租赁公司与时某签订合同虽发生于禾某与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合同并无禾某的签字,不具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A租赁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禾某事后追认,亦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禾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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