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上述两个行为并罚,最高可处二十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尚 未构成犯罪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与上述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并罚,最高可处二十日拘留,并处三千五百元罚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信息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