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续租权不是法律自然拥有的,是吗? |
释义 | 一、优先续租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优先续租权的法律规定如下:(1)相关法律上没有租赁期满后的优先续租权概念,只规定有租赁期之内的优先购买权;(2)优先续租权常见于租赁合同中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有相应的条款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按约定提出继续租赁的主张;(3)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优先租赁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二、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2、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吗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或者默认同意的,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续订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优先租赁权是不是要约定 优先租赁权,是不要约定的。法律规定的是,如果出租人出卖或者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承租人也可以放弃该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续租权的约定 租赁合同续租权的约定主要为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并且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一种权利。从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出发,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对建筑工程的合法垫资款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续租权的约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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