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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开增值税自首是否会减轻刑罚?
释义
    许多商家为了减少税收成本就开始在增值税上动脑筋,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虚假开出增值税发票以骗取税费,甚至有商家贪心地骗取了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的税费,但是违法犯罪得来的钱终究会“烫手”于是迫于压力自首了。那么,虚开增值税自首是否会减轻刑罚?
    一、虚开增值税自首是否会减轻刑罚?
    (一)自首的轻刑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被告人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规定,自首主要有三种轻刑效果,分别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不调整法定量刑档位的前提下,在本量刑档位之内适用较轻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本量刑档位之下还有处罚更轻的量刑档位的,降低一个量刑档位并适用之。
    (二)自首认定的实务经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有两个要件,分别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的,构成自首;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尚未如实供述的,经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间再行供述的,不构成自首;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虚开事实,还需要供述中间介绍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上游开票方或下游受票方的具体情况,否则不能构成自首。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翻案的,不再构成自首,但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仍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滞纳金,并且缴纳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罚款的,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良好,且能够及时弥补国家税款损失,主动减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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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9 11: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