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具体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影响有: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无法实现,不具有对抗已存在的用益物权的效力;同一房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同一个房产的数个抵押权,按什么顺序实现 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房产存在数个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是: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房产抵押登记期限有多久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应当分情况讨论: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四、质押权和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权的性质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是一种房地产权。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维持占有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由于与土地关系密切,权利抵押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于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会产生抵押果。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押物,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押物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占有而不是登记为权利质押的成立要件; 3、债权保全方式不同:在抵押中,由于抵押权人不实际占有抵押物,如果抵押物价值的降低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害,债权人有权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抵押权人也享有抵押权人的权利。与权利抵押权人相比,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更加灵活和主动;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权利质押权人占有质物时,有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留置质物;质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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