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程招标完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后,不能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中标方没有签合同的,招标方可与对方协商签订合同。如果中标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与招标方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提交投标保证金。根据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