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