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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奖励立功能否减轻刑罚?
释义
    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立功包括揭发他人罪行、提供线索、协助缉捕犯罪分子等行为。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可以减刑。减刑幅度根据悔改或立功的程度而定,一般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如果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减刑的起始时间会适当延长。实际执行的无期徒刑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分析
    一、有立功受奖的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吗?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二、无期徒刑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刑法》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如某罪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现,监狱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该罪犯自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还要执行期十八年,刑罚执行才算完毕,已执行的二年不计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内。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结语
    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立功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缉捕犯罪分子等行为。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无期徒刑的减刑规定是,服刑两年后,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根据悔改或立功的程度而定,一般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重新犯罪的无期徒刑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般不得减刑,而对于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起始时间会适当延长。根据《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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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3 16: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