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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法律特征?
释义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一、驳回起诉可以再起诉吗?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法律事实再次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所以如果起诉的内容一成不变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当然,还是那句话,如果新的内容又符合条件的话,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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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0: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