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相应的仲裁机构仲裁: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各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