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2 岁男孩性侵同岁脑瘫亲戚,女孩哥姐:起诉,没资格替她选择和解 |
释义 | 案情:重庆某区一农村家庭,哥姐将患脑瘫的小妹寄养在姑妈家,回原籍上学,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给姑妈女儿张表姐,由张表姐照顾。然而,张表姐同岁儿子不仅殴打小妹,还先后八次对其性侵。 事后,哥姐看着受伤的小妹,向公安报案,却因张表姐儿子未满14岁未予立案。之后哥姐面对小妹的反问“报警有什么用,人被抓了吗”心情无比沉痛,于是顶住亲情压力,决定向法院起诉。两级法院判决后,张表姐一家仍未向小妹履行判决书的民事赔偿义务。 越小的孩子对于生命越没有概念,两种情况下人的胆子最大,一种是艺高人胆大,一种就是这类无知者无畏。父母即便不知道性侵犯法,他儿子才十多岁啊,许多父母这年龄恋爱都不让谈,他父母太奔放了,看到性行为都不制止? 看评论很欣慰,看来大部分人跟我一样,认为“多次严重性侵与用特别恶劣手段残害他人身体”具备同等恶劣性。 刑法领域中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视为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并因其情节恶劣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4岁。 然而,后续再次下调刑责年龄至12岁时,却只将暴力犯罪中的故意杀人和伤害两种罪名中,特别恶劣情形纳入。 但是,由于强奸行为本身也具备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实际上不小,所以刑法对于此种情形专门分条列出处理方式),而且强奸致死的手段在我看来也是特别恶劣、残忍的杀人手段之一 所以,我一直在思考,如果遇到12岁的嫌疑人,想让异性死亡,但采取的是强奸手段,这类案件其主观状态因其采取的手段特殊又难以查清,那么这小恶魔是不是就逍遥法外了? 针对严重、多次的性暴力案,是否也应当规定几个恶劣情节,适当调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少有震慑作用吧 毕竟对于一些未系统学习法律的未成年人和父母,在只了解入罪罪名的前情况,至少会对更小的孩子的犯罪行为,更早提防、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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