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上受伤如何维权?打工者需知 |
释义 | 工地上受伤需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赔偿,第三人导致的受伤由侵权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和《社会保险法》,受伤者有权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赔偿,残疾者还可获得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者还可获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需偿还,否则社会保险机构可追偿。 法律分析 工地上受伤一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因第三人导致受伤的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拓展延伸 工地工人受伤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工地工人受伤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伤工人可以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受伤工人提供合理的赔偿。其次,如果雇主不履行赔偿义务,受伤工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解。此外,受伤工人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受伤工人的伤情严重,导致工作能力丧失,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残疾补助等福利待遇。维权的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因此建议受伤工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 工地上受伤,赔偿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工伤由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赔偿,第三方导致的伤害由侵权者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侵害他人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护理、交通、营养等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工伤待遇,未偿还的可由社保机构追偿。工地工人可通过向雇主申请赔偿、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等途径维护权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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