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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对第三人自愿清偿的规定
释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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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