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释义
    民法典中质押合同的效力是:依法订立的质押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怎么理解
    动产质押是指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动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考虑动产。
    二、质押不得转让的债权属哪些情形
    不能质押的债权:
    一、根据性质不允许的普通债权;
    二、依法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普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产生的。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允许的,自然债权不能质押。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动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三、债权质押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3: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