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
释义 |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一、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有何区别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 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 2、责任的效力不同 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其他八种责任形式不能适用。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 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 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 5、法律要求不同 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内部对内效力怎样 不真正连带责任内部不存在债务份额,各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均是在自身行为所致损失范围的履行,因而也就没有连带债务那样的内部分担关系。但当存在终局责任人时,债权人的损失最终是因归责于该债务人的事由而产生,该债务人应当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故为追究最终责任,维护公平价值,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系基于承担终局责任而非内部分担关系产生。终局责任人的确定一般言之,应以损害事故之肇事行为人为最终赔偿义务人,以此理念为中心而定其彼此间之位阶关系。如终局责任人无法确定或不存在时,自无追偿权的行使。 关于追偿权的来源,立法和学说有请求让与说和当然代位说之争。前者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此时债务人须向债权人为让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后者指法律直接规定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当然地取得债权人对于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此时债务人无须再为意思表示。 三、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日期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并非承租人的过失的原因(如因出租人延迟履行维修或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或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影响其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等)外,承租人不得降低租金的支付标准。 2、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正常使用中出租物出现不适用的情况时,承租人有义务通知出租人修理,并在出租人未达到前负责保管出租物。 若因承租人不及时通知或未能很好地保管而致出租物灭失时,承租人应承担责任。 这种损失不是你造成的,完全没有必要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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