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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有什么关系
释义
    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有什么关系
    1、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分离,也就是说,以动产为抵押的,如果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便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那个效果,即抵押权成立,正如你所说,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合同成立(别把抵押合同扯进来,“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就抵押权这个物权来说的,没有说抵押合同那个债权,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须依合同法的规定考察认定,与抵押物是否登记没有一丁点的关系。
    2、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成立吗(不成立)?抵押合同成立吗(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其效力,得依合同法去认定,题目中没有相反的表述,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是不是完全都不成立?(说说这个“都”字,它们各自成立与否,分别依不同的法律事实独立认定,假如恰巧它们“都”不成立,那么它们不成立的那个依据也不是同一的)
    3、在质权里,如果以财产权利出质则需要登记,那么如果不登记,质押权和和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分别怎样?
    4、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是抵押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对于权利质,如果法律要求登记,则质权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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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