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经批准私自开挖土地处理结果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占地建筑物、可以并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