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包括的材料如下: 1、受雇于用人单位:社保、合法的劳动合同、受聘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个体工商户:正常营业的营业执照,并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4、股东或合伙人: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公司登记档案查询件)。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开具如下: 1、当事人可以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2、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 3、务工证明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证明文件,一般用于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工作收入证明等。 综上所述,务工证明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证明文件,一般用于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工作收入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