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集体土地使用权 有以下三种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 房屋所有权 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 取得土地使用权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