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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工在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释义
    可以获得赔偿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享有本款规定的权利问题上,这里所指的职工或雇工并没有临时工和固定工之分。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里的劳动关系不仅包括签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中发生工伤,就能享受工伤待遇。
    一、劳务费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本2022
    原告:张三强,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测绘西路瓦窑小区//号/单元6楼1门。
    被告:王包厚,男,30岁左右,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测绘西路瓦窑小区18号5单元6楼1门。电话:15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老乡关系。2007年11月17日至2007年12月24日,原告工人共八人在被告组织下为辽宁省强盾消防有限公司在西安万达商务工地做工,并约定15天内开工资,但被告领取原告工资后一直未给。2007年12月25日,被告为原告工人共八人打下工资欠条。现临近春节,寒冬腊月,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工资。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欠条等证据为证,理应按时支付。现无故推脱,原告只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二、劳务费与临时工工资有何区别
    支付劳务费属于支付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该人员不属于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只是由于该劳务而发生的。由于该个人提供的是独立劳务,因此应纳营业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的计税标准),不可以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而临时工属于企业的职工,临时工所提供的劳务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可以作为三费的计提基础。计件工资及其他临时工工资均可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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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18: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