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审限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审理期限。一审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再审审限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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