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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求法院酌定量刑是哪些样子的呢?求解答
释义
    那个请求法院酌定量刑是什么样子的,量刑情节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因为在人们抱怨司法不公,司法裁判失衡的表现中,就是对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现象的直观反映,而这种现象背后的部分深层次原因就是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无序化状态。因此,各国司法部门都将如何使用量刑情节的问题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首要手段,研究规范量刑的方法和可操作性技术,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以量刑基准为中心的量刑指南。如前所述,笔者所主张的以量刑基准为基础并兼顾报应刑和预防刑统一的量刑方法,应涵盖三个适用步骤:第一步,根据具体犯罪构成事实选择对应的法定刑,并确定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基准;第二步,适用反映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以确定报应刑;第三步,适用反映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报应刑幅度内对刑罚进行调节,进而确定宣告刑。我国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罪名存在多个法定刑幅度,在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构罪后须根据是否具有加重、减轻犯罪构成中情节、结果的加重、减轻情形选择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再根据具体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量刑基准是已定罪并确定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在不受任何量刑情节影响下仅根据具体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参照标准的刑罚量,个案中具体犯罪构成事实所反映的危害有所区别,有一定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空间。犯罪构成事实中的核心是行为,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方法、样态直接影响行为所反映的违法程度,且行为作为一个社会评价概念,必须要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对其样态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孤立地看待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一般来说,考察行为须进行时间、地点、环境、方法、样态等因素的综合评价,但上述因素也有可能作为法定构成要件要素而存在,自然不属行为评价的酌定量刑情节,但在有些选择罪名的情况下,犯罪人同时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多种行为时,相对仅实施单一行为的犯罪人的危害较大,可在量刑基准幅度内有所区别,这则属于酌情考虑的内容,因不具有独立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载体故并不作为情节予以评价。对于行为犯而言,犯罪构成事实评价自然聚焦于行为,但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大量的结果犯、危险犯,尤其是结果通常还作为法定刑升档、降档的必须要件,故犯罪构成事实中结果(危险)的裁量至关重要。通说认为,危害结果(包括危险)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现实侵害或现实危险。现实侵害通常现于表面,行为与现实侵害间关联也易于发觉,体现了犯罪行为对社会良好秩序的逆转,若负面影响越大、修复难度越大、秩序恢复可能性越小,则现实侵害越大,在确定量刑基准时都须予以考虑。当然这讨论的是结果犯的情形,若危害结果并非法定构成要件,危害结果自然不在以犯罪构成事实为中心的量刑基准中评价。现实危险虽较为潜在,刑法理论中对危险犯与行为犯的界限也存在一定争论,但现实危险与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对危害结果程度较弱,故可结合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并对应可能出现的现实后果予以比对,基于危险可能发生的大小、可能转化的结果的严重程度予以研判,进而在量刑基准中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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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