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走私毒品的既遂是毒品进入国内领域,贩卖毒品的既遂是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运输毒品的既遂是毒品到达目的地,制造毒品的既遂是实际制造出毒品。 法律分析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即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时即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是以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为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为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也是制造毒品未遂。 拓展延伸 毒品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适用范围 毒品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指对于那些企图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但未能成功完成的行为,法律上如何进行认定的一套准则。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毒品犯罪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和预备行为的远近程度。具体来说,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已经开始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犯罪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危害社会的程度等。同时,对于毒品犯罪未遂的认定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对于毒品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适用于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毒品犯罪的相关条款,以确保对于未遂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结语 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根据实施程度和预备行为的远近程度来认定的。具体而言,输入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和制造毒品的既遂是在实际上完成了相应的犯罪行为,而未遂是指尽管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对于毒品犯罪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实施条件和相关证据。这一认定标准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适用,以确保对未遂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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