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质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主要有:
 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事业单位、中介服务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地震侧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检验检测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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