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后家属可以探望吗 |
释义 | 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查阅案卷,调取有利证据,及询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的相关情况。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发挥哪些作用 在侦查阶段,律师首要任务就是从外围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具体的侦查机关,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情况。律师在了解基本内容之后开始研究该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地量刑指导意见。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一个重要的工作之一,充分准备之后立刻安排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还原当时的案发现场、具体状态,掌握犯罪嫌疑人在当时所起的作用。 在第一次会见的时候,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非常重要,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表明来意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无遭受刑讯逼供、打骂或威胁诱惑等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了解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抓获,是否有自首或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法律文书是否宣读或送达;对公安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是否有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事宜转告。会见可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了解案件情况,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在符合法定情形之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审查是否批准逮捕阶段,侦查机关将案卷材料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若律师决定不构成逮捕条件,可以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并阐明理由。 二、被依法刑拘后可以探视吗 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如批准逮捕后,公安再侦查关押,最长也可达7个月;如是行政拘留则最多15天。如触犯刑法,被检察院起诉,需要判刑入狱。关押期间,除律师外一般不许他人会见,也不能使用通讯工具。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请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去询问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聚众斗殴请律师有用吗 1、如没请律师,可能会得到不公正的刑事判决; 2、刑事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3、侦查阶段 1)、刑事律师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4、审查起诉阶段 1)、刑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5、审判阶段 1)、刑事律师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聚众斗殴是我国社会违法常见的违法案件之一,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类违法案件进行相应处罚。相关的犯罪者可以申请律师,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维护。相关的律师可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维护,来保证自身的辩护合理合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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