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放弃遗产继承协议,还能继承遗产吗? |
释义 | 基本案情1、牟小兰在与孙景结婚前与他人生育一女孙小四; 2、牟小兰与孙景结婚,婚后两人有婚生子女四人,分别是孙小一、孙小二、孙小三和孙小美; 3、孙景于1992年11月份去世,xx年牟小兰与马广登记结婚,2019年11月5日两人协议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 4、牟小兰于2021年8月29日因病去世。牟小兰的父母和女儿孙小美均先于牟小兰死亡。孙小美有一独女丛一,丛一于庭前向法院提交一份《放弃遗产继承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牟小兰的遗产。 5、2019年11月11日,在牟小兰与马广离婚后,孙小一、孙小二、孙小三及孙小四共同签署一份《协议》,协议载明:牟小兰离婚后由孙小三扶养,责任由孙小三承担,孙小三承诺不让母亲单过,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牟桂兰的遗产。该份协议有原、被告、第三人及被继承人签名捺印。 6、此后,孙小三将其母牟小兰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直至牟小兰去世。被告孙小三主持操办了牟小兰的丧葬事宜,并承担了相关费用共26875元。孙小三领取了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于牟小兰去世后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54331元,丧葬费16300元,共计70631元。 7、孙小一、孙小二、孙小三因处理母亲牟小兰丧葬费事宜发生纠纷,现孙小一、孙小二请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牟小兰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合计70631元,以及金银首饰及相关财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为配偶、父母、子女。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牟小兰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虽原告、被告、第三人及被继承人签订过放弃继承的《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孙小一、孙小二和第三人孙小四签订《协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被继承人牟桂兰尚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因此上述《协议》应属无效,故本案诉争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牟小兰的父母,女儿孙小美先于其死亡,其去世前离婚尚无配偶,孙小美之女丛一在遗产分割前书面表示放弃代位继承其母份额,孙小四表示不参与本案财产分割,故本案遗产应在原告孙小一、孙小二和被告孙小三之间进行分配。 关于遗产分配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本案中,考虑到被继承人牟小兰去世前一直与被告孙小三共同居住,由孙小三照料日常起居,孙小三为被继承人承担了生前的部分医疗费,并操持办理了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被告孙小三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本院酌定对于被继承人牟小兰的一次性抚恤金和遗产按照原告孙小一和孙小二各25%,孙小三50%的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孙小一和孙小二主张继承丧葬费16300元一节,丧葬费的给予是对于死者近亲属在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时所产生费用的一种经济帮助,丧葬费应由实际为死者操办丧葬事宜的近亲属取得。 本案中,根据被告孙小三提供的收据、发票,可认定被继承人牟桂兰的丧礼由被告孙小三一人操办,其实际花费远超所发放的丧葬费16300元,则丧葬费应由孙小三一人获得,不再进行分配。 以案说法 本案中孙小一、孙小二、孙小三及孙小四共同签署一份《协议》,协议载明:牟小兰离婚后由孙小三扶养,责任由孙小三承担,孙小三承诺不让母亲单过,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牟小兰的遗产。但在牟小兰去世之后,孙小一、孙小二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法院也给予了支持。 在孙小一、孙小二都已经签过协议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能继承遗产呢? 因为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继承权的放弃是有时间要求的,《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在牟小兰生前几个子女放弃继承协议的签订时间不在放弃继承权的法定时间之内的。如何规避这种风险,还是应当由当事人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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